交规划发〔2009〕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上海市、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主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港口企业:
原交通部于1988年颁布了《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原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港口、航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提高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质量,我部组织专门力量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航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交通部《关于颁发水运、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88〕交计字500号)中关于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和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航道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doc